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3日  作者:aiycxz.cn

范文第2篇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5-0075-04环境伦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环境伦理以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以未来人类继续发展为着眼点,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融。环境伦理从提出到现在,不过短短几十年时间,但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环境伦理强调人类平等观和人与自然的平等观,主张人与人的生存平等、利益平等和发展平等,即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既要求代内平等,也要求代际平等。环境伦理观要求改变传统伦理的两个决定性概念: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对生命和自然界本身的关心,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生命和自然界,赋予它们按照生态规律永续存在的权利。环境伦理观作为一种全新的价值理念,为环境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将在环境立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一、环境伦理对环境立法的影响环境伦理对环境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环境立法的目的、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律基本制度三个方面。1.环境伦理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影响环境立法的目的决定着整个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决定着环境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方向。环境立法目的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从各国环境立法来看,最初的环境立法目的一般都是为了防治污染,后来发展到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并重,再后来发展到现在的确保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健康以及人类和整个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立法目的的发展变化,反映了人类环境伦理观的演进。环境伦理观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种类处于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种类的生存权利,人类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其他生物种类为代价。环境伦理观还认为,人类的发展应当是可持续的,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环境伦理观要求人类必须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的发展相协调。环境伦理观反映到环境立法目的上,就是要求环境立法不能仅仅为了防治污染,保护自然资源,而应当是为了确保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健康以及人类和整个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影响,在各国环境立法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4条规定:“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实现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以上各国环境立法目的的规定可以看出,环境伦理观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影响是明显的,环境伦理观已经成为环境立法目的的重要理论基础。2.环境伦理对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伦理观在环境立法中的重要体现。环境伦理观对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环境伦理观对协调发展原则的影响。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伦理观在环境立法中的重要体现。环境伦理观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种类处于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人类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其他生物种类为代价。环境伦理观还认为,人类的发展应当是可持续的,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环境伦理观要求人类必须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的发展相协调。环境伦理观反映到环境立法上,就是要求环境立法必须坚持协调发展原则,确保人类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相协调。协调发展原则在各国环境立法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4条规定:“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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